第三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一律禁止鸣号。行驶时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车。基建各类工程车必须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线路上行驶。
第四条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严禁乱停乱放。
车辆在校园内丢失(含车内财物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五条 爱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导致损坏的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场地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六条 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停放时必须按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骑车,出入校门时要下车,并把自行车放到本班车棚。禁止学生骑高档赛车和电动自行车上学。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校园公共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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