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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第四中学校办学章程

2014年03月13日 15:05:06 访问量:1914

代县第四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必须具备组织章程,这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章程”是记载有关“法人”组织和行动基本准则的法律文件,是学校依法治校、按章治校和依法自我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学校或教育机构制定的其他制度原则上都不能违反“章程”的规定或超越“章程”范围,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凌驾于或超越章程的规定的特权,学校与教育机构的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其规定和约束,教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干扰或剥夺学校的依法管理权。因此,根据代县教育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校办学章程。

                  第二章:办学章程的基本内容

    第二条:代县第四中学校位于代县上馆东关村新北街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是县城非农业人口和东关籍人口义务教育普及点,举办者是代县人民政府,正科级建制,隶属代县教育局管理

学校规模:八轨制学。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总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德育为首,五育并重,依法治教、以德治校。

办学宗旨:以教学为中心、育人为根本、面向全体学生。

  校训:团结奋进、务实创优。

  教风:爱生、善导、优质、师表。

  学风:砺志、惜时、博学、致用。

  目标:塑名师、育名生、建名校。

    第五条:学校的全体教职工及学生的一切活动均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学校严格贯彻执行《教育法》、《九年制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条:教师享有被聘、拒聘权,了解落聘、解聘、晋职、晋级等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评议学校校长工作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权利等,教职工应履行为人师表、服从组织安排、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护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与时俱进勇于进取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等义务,

条:学生享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提高自身素质。有权拒绝购买国家和省定目录以外的教辅用书。有权对不称职的教职工提出批评,有权对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健康、身心安全的设备、设施提出整改。

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尊敬老师,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求得最大的发展。

    家长享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应充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对学校可能危及学生身心安全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出整改直至采取法律手段以代理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履行对其子女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培养,创设良好的生活与学习环境。当被监护人自身过错,造成学生或他人财产损失或赔偿的,有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第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作息时间,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开设课程

    第九条:学校强化校风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工会要充分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力,监督、支持校长的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校级领导机构设校长1人,副校2,专职副书记1人

  学校下设五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工会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机构的产生:学校校长、副校由县政府任命,县教育聘任。专职副书记由县组织部任命。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副主任12名,正副主任由校长提名,教代会任免。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科研行使领导、组织、指挥监督权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领导例会、全校教职工会议等,代表学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等。

    第十条:校长的基本职责:定期向教代会述职报告工作,接受民主评议及监督,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维护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及教职工待遇。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考核,实绩与奖惩挂钩。重视对教职工的形成性评价与激励性评价。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进修提高,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高学历,高水平的教 职工队伍,全校教职工必须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学历标准。

    第十五条:经费、财产来源为国拨。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财经法规法纪,坚持执行一支笔报销原则,重大的经费开支与采买需经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学校的工会在学校支部领导下,按相应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会应由教师代表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全体教职工的三分之一,其中教师代表人数、党员代表人数、妇女代表人数、青年教师人数应分别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由各年级组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产生按工会选举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教代会要建立评议学校干部制度,校长应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定期述职,听取意见,学校重大改革措施与方案涉及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与举措,必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对需教代会通过的事项,需由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章程”的产生及修改程序

    第十条:章程由学校行政根据有关教育法律与法规草拟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最后确定正式方案,报代县教育局批准,修改章程仍需履行相同程序。

第四章  附则:学校“章程”的使用

    第二十条:“章程”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就是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

经批准后的“章程”作为校内依法办事的准则。作为校长依法治校的依据。

第二十条:违章处罚:凡违反学校办学章程者,给予不同惩罚校长违反,由教职工代表对校长提请质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教职工违反由校长提出口头警告,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口头警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给予行政处分,解聘等。

    第二十条:“章程”应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生效后的解释权属于学校行政。

  

                       代县第四中学校  

                       20129

编辑:王若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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